華學恩表示:當我們在結尾中找不到答案時,我們不妨重走來時路,回到原點去看看!
這樣一來,華學恩就發現了幾個以前看似簡單卻不曾深刻注意到的問題,那封把太爺阿叻叫出去的信的來源:
一.這封信是誰寫的?
二.這封信署名是誰?
三.這封信是誰寄的?
四.年逾古稀的太爺阿叻為什麼會毫不懷疑就欣然赴約?
五.為什麼太爺阿叻一去不回?
大家一定會好奇并質疑:當然是誰寫的誰寄的就是誰的署名呗!我之前也是這麼想的,但是最後我發現這不是最全面的,按照“多元邏輯學”上的“細分邏輯”的原理,我們其實是可以将每個概念的“内涵”和“外延”盡可能的劃分的更加精細,細分的越精細也就越準确,萬物皆是此理!
同理,也可以将每個事件的步驟過程,細分到更多種的可能性,比如寫信這回事,正常情況下,寫信的人、寄信的人和署名人應該是同一個人,但是有沒有寫信的人、寄信的人和署名人不是同一個人的情況呢?很明顯,這種情況是有的,而且起碼有五種可能性,既然是有的,我們就不應該将這種可能性排除在外,一旦排除在外,數據就失真了,我們再想得到正确答案的可能性也會大大降低!
所以,華學恩經過一番推理得出五種可能性:
1.寫信的人、寄信的人、署名人都是同一個人!
2.寫信的人、寄信的人、署名人分别是不同人!
3.寫信的人、寄信的人是同一個人,而署名人是另外一個人!
4.寫信的人、署名人是同一個人,而寄信的人是另外一個人!
5.寄信的人、署名人是同一個人,而寫信的人是另外一個人!
第一種是“都是同一個人”,屬于正常通信範圍,本案離奇,所以暫時排除在外;第二種是“分别不同人”,因為本案離奇,按照常理知道的人越多,參與的人越多,風險越大,所以這種情況也可以暫時排除;第三種是“寫信的人、寄信的人是同一個人,而署名人是另外一個人!” 這裡可以再細分為兩種:一是“代寫又代寄”的信,二是假借他人之口的信;第四種屬于“代寄”的信;第五種屬于”代寫”的信。無論是代寄還是代寫的,都屬于第二種的風險範圍,也就是參與的人越多,風險越大,所以這種情況也可以暫時排除!所以,最大概率性的可能是第三種的第二款的情形,也就是假借他人之口的信!
那麼經過推理又得出一個新問題:誰——假借——誰之口——來的信?
而且這個新問題,必然是和之前的第四個問題、第五個問題相關,不然這個新問題就可能是錯誤的問題,即:“假借誰之口讓太爺阿叻欣然赴約? 誰又讓太爺阿叻一去不回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