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《公安機關執法細則》的‘通知監護人到場’一條指出:詢問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,應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到場。我已經滿了十六周歲,沒有通知父母或者學校的必要。”很顯然白景暝屬于後者。
“哦?”女警察有些意外,這《公安機關執法細則》是内部書籍,怎麼一個高中生會懂?不過想想也對,現在是網絡社會,網上什麼查不到?也不差一本《公安機關執法細則》。
“調解你能做得了主?!”男警察打斷道,有些不耐煩,“快點叫家長來。”
“我已經年滿十六周歲,已經具備了調解能力,我可以選擇不通知家長,你們隻需在口供中注明。”看來在做“壞事”之前,白景暝确實有了一定的準備。
“你已經違反了治安管理行為?要拘留的。”男警察吓唬道,這口供已經完全不對套路了。
“我隻是自衛,況且《公安機關執法細則》中有明确規定: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,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,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。”看來吓唬白景暝計劃完全失敗,可是白景暝也為自己塑造出一個老油條的形象。好學生,怎麼會沒事去研究什麼《公安機關執法細則》?
“今天下午發生了什麼?”兩位警察對視了一眼,一緻決定放棄與白景暝讨論《公安機關執法細則》,因為這絕對是個錯誤,至少目前為止來說是這樣的。
“米副局長,你怎麼來了,也不提前說一聲,我們好準備啊?”顯然另外三人,至少米樂已經很速度地叫來了家長。
“小兔崽子又犯事了,剛打來的電話。”顯然米副局長有些無奈,自己好歹也是警察局副局長,怎麼就攤了個這麼不聽話的兒子呢?
“爸。”坐在一邊抱着手腕的米樂站了起來。
“又和誰打架了?那人傷得怎麼樣?”看來米副局長對這種情況已經習以為常,“對方家長來了沒?”
“用暴力手段對正在執行警務的人民警察進行突然的人身攻擊。”白景暝背得還挺熟,胸有成竹,“但是中國現在并沒有‘襲警罪’這一條。”
“中國雖然沒有定義‘襲警罪’,但卻有一條妨礙公務罪。而且你已經年滿十六歲,具有承擔的責任。”女警察有些得意,終于抓到了一點小尾巴。
“妨礙公務罪是怎麼定義的?”白景暝并沒有失去方寸,他正在努力想了解什麼。
“妨害公務罪,是指以暴力、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、人大代表依法執行職務,或者在自然災害中和突發事件中,使用暴力、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,或者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、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,雖未使用暴力,但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。”顯然,女警察将刑法背得挺熟。更顯然,白景暝還沒有看過刑法。
“可是我隻是摔倒了他,之後也配合了警察的行動,所以并沒有照成嚴重後果,”想了一會兒,白景暝接着說說,“況且,在犯罪人主觀意圖上,應該是故意所為。而我在做出肘擊和過肩摔的時候并不知道摔的是警察,因為他當時在我身後。我隻是出于自衛,他突然用手抓住我肩膀,我認為威脅到我的人生安全。所以從主觀上來說也不是‘故意’。”
兩名警察有些意外,看來白景暝很會鑽法律的漏子。在妨礙公務罪構成要件中确實有一條:在犯罪主觀方面,行為人隻能是故意。即明知對方是正在依 法執行職務或履行職責,而故意對其實施暴力或者威脅,迫使其不能履行職責。
“并且沒有對其照成傷害。”白景暝說得頭頭是道,讓兩位警察有些頭大,很少碰到這種學生。
“傷害不是最終目的,關鍵是你已經對執法進行了阻礙。”女警察據理力争。
“能不能私了?”白景暝似乎不想再争辯什麼。也不想繞彎子了,再繞下去,耽誤時間的話,家裡不好解釋。自己一定不能被拘留,何況“狼牙”還綁在小腿上,按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:非法攜帶槍支、彈藥或者弩、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的,處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;情節較輕的,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。如果被摔的警察抓着不放,恐怕....
“現在的孩子越來越不得了了。”剛幫白景暝錄完口供的兩人走進了辦公室,不由感歎道,“你們那邊怎麼樣?”
“額?”坐在之後,兩人才發現辦公室的情況有些不一樣。
“問得怎麼樣?”嚴隊對此事比較關心,“通知家長了沒?”
“這孩子不願意通知家長,說自己已經年滿十六,沒有通知的義務的。想私了。”男警察說,“那幾個孩子不都是一個學校的嗎?通知學校試試?”
“米副局長,您看?”嚴隊湊到米副局長面前,巴結的嘴臉讓人有些厭惡。
“爸。”米樂走到米副局長身邊小聲地說,“那人家裡似乎挺有錢,如果家長來了,肯定就是私了。這次被他打傷的還有莫堂主的侄子,教育局駱叔叔的兒子,怎麼得也得給他點教訓。不然以後再學校,我。”
“既然他不願意叫家長就不叫了,畢竟那是他的權利。”米副局長打斷了米樂的話,“我先帶米樂去醫院看看,如果沒有什麼重傷也就這麼了了算了。”米樂剛想說什麼,就被米副局長瞪了回去。
他翻看完白景暝的口供,轉身對嚴隊說,“他也隻是個孩子,可能是你手搭上他肩膀的時候吓着了,摔你也不是故意的,關他一個晚上,罰點錢,算是給點教訓就可以了。”
“另外,叫那幾個孩子家長把人領回去,罰點錢就算了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