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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33章 舊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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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女安湫,承平元年生,江南長慶人士。

先父安訓理,正德三年舉人,吏部委任江南長慶典史。

長慶地勢三面高而南部低,南接潞江,逢暴雨時衆流彙江,水漲田淹,緻災者衆;逢荒年時滴水不流,田蕪地荒,餓死者多。

生計多艱。故下縣長慶地廣人稀,曆代官員縱有治水之心,亦無治水之人力、物力、财力,長慶雖名長慶,然無一日安甯長慶。

承平元年,先父受任典史一職,又因其餘受任者疏通關系以避此地,故又兼任縣丞、主簿之職。

治水之難,先父早知;官場之暗,先父亦明。上任之初,便同知縣蒲岚報請江南布政使司興修工程,以少錢無利不允;報請遣派兵卒維護,亦不允。

後聞都指揮同知沈梓文多援江南各地工程,然并非義舉,需投其所好,方得支援。走投無路,先父便與蒲岚共聚家财,尋其下屬而賄,進而傳之。

承平二年十二月,沈大人奏表朝中,言明長慶興修水利之必要,方得旨允行。

先父與蒲岚大喜,自以能可功成。然承平三年二月,蒲岚忽而暴卒于家中,雖仵作查明其乃誤食相克食物而亡,先父未信其論,但水利之事已箭在弦上,先父隻得忍痛行當行之事。

承平三年六月,徐應秀繼任知縣。時長慶水庫初修,徐應秀以兵卒衆多、糧饷不足為由加稅,又以工程浩大為由廣征徭役。時夏種時節,百姓難承其稅,還需多勞他項,一時間縣内怨聲載道。先父多次與徐應秀争論,又因後者乃沈梓文所派,無可奈何。

徐亦欲以錢财收買先父,然先父拒之,後向江南按察使司言明徐害,然而原按察使楊融與沈梓文沆瀣一氣,不徹查徐應秀貪腐便罷,反以先年先父賄賂沈梓文下屬為由,撤去了先父的兼官。

先父郁郁,然未曾放棄。其後曾處理過一起毀堤案,案犯欲趁夜間砸漏庫牆,然被民衆發現,扭送至長慶縣衙。先父在案犯身上發現私鑄的銅錢——那銅錢在當年他與蒲岚賄賂沈梓文下屬時,是曾經見過的。然這并不能完全佐證沈梓文的嫌疑,他欲深查此事,然而第二天,案犯竟死在牢中,且也因食物相克而亡!

接二連三的巧合,便不再是巧合。先父其後又赴江南各地查了一個月,才初初查出點名堂,便忽而接到消息,告知他的官被撤。先父才回到長慶交接官職,卻不料沒過幾天,便于承平五年六月十五日,與祖母、母親、兄長一同死于家中,唯小女因貪玩而不在家中才堪堪躲過一劫。

“若非分管此事的布政使司上下屢屢拒絕興修水利工程之所求,若非監督此事的按察使司上下屢屢查處本一心為民的官員,若非本應節制副職的都指揮使渎職,小女家中又怎會遭此不幸!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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